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房地合一 2.0 修法,規定 2016 年後取得房地、預售屋及特定股權交易,持有 2 年內出售課 45 %稅率,超過 2 年、未滿 5 年內出售課 35 %,祭出重稅抑制炒房;新制自今年 7月 1 日施行。
政府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解決房屋及土地交易分別課徵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的缺失,健全不動產市場發展。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及因應近期外界反映不動產交易市場有不當炒作問題,財政部提出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會於今年 3 月 11 日通過,送立法院審議。
另外,民眾黨立委張其祿及國民黨立委李貴敏、曾銘宗、賴士葆等人,還有民眾黨團、時代力量黨團,也分別提出所得稅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依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持有房屋、土地期間認定適用稅率,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為 45 %;持有期間超過 1 年,未逾 2 年 35 %;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 10 年 20 %;持有期間超過 10 年為 15 %;另外,因財政部公告的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的房地則為 20 %。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房地合一 2.0 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修正短期持有的定義,從2年拉長為5年,遏止短買短賣投機行為、房價不當哄抬,落實居住正義。
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短期交易 2016 年1月1 日以後取得的房地,持有房地 2 年內出售課 45 %稅率,持有房地2年以上、未滿 5 年出售課 35 %。相關條文修正也進一步規範,境內個人持有房地超過5年、未滿 10 年出售課 20 %,持有房地超過 10 年以上出售則維持現制課 15 % ;境內營利事業持有房地超過5年,不分持有時間,出售一律課 20 %稅率。
另外,這次修法並將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特定股權交易納入適用,視同房地交易,以打擊預售屋炒作和假借公司股權移轉之名、行房地交易之實的避稅行為。
所謂特定股權交易,是指未上市櫃、興櫃股票或出資額時,交易額度如果超過總股份或總出資額的一半,且該公司股權或出資額 50 %以上是由境內房地構成,就得納入房地合一2.0版課稅。但交易的股份屬上市櫃、興櫃股票者不適用。
至於非境內個人、境外營利事業房地合一2.0稅制,朝野立委也支持行政院版本,通過持有房地2年內出售課 45 %稅率,持有房地超過2年以上出售課 35 %稅率。
這次修法在相關條文中也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增訂排除條款,包括因財政部公告的調職、非自願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內房地,以及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日起算5年內完成並銷售房地者,稅率為 20 %。
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同時也規範,個人、營利事業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的房屋及坐落基地,如果在5年內第一次移轉登記,可適用較低的 20 %稅率。
有關房地合一2.0版適用範圍,規定自 2016 年後取得房地起算,與現行規定一致。
此外,房地合一2.0相關修法的生效日,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自今年7月1日施行。
為落實居住正義,政府接連提出多項對策,包括內政部稽查紅單炒房、修正實價登錄,讓不動產交易資訊更透明;財政部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杜絕鑽營規避不動產交易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督促銀行採差別或審慎授信,中央銀行也進行選擇性信用管制,防範銀行信用資源過度流向房地產。這次進一步提出修正所得稅法,財政部評估修法效益有助遏止短期投機炒作,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發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委、立委曾銘宗受訪表示,這次房地合一2.0修法是穩定房市發展、實現居住正義的第一步,下一步要有囤房稅配套及租賃市場透明化。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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