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車問題是牛津道德哲學家富特設計的思想實驗:有一輛失控的電車,司機無法煞車,有兩條軌道只能從一條狹窄的軌道轉向另一條,有五個人在一條軌道上工作,但有一個人在另一條軌道上。電車進入軌道上的任何人都必定會被殺死。
另外一位美國哲學家提出電車問題的第二個版本,它變得更有趣:
喬治在電車軌道上的人行天橋,他發現靠近橋的電車已經失控。橋後的軌道上有五個人。喬治知道,要阻止一輛失控的電車,唯一的辦法就是把一個非常重的重物放到它的路徑上。但唯一可用的是一個胖子,也在人行天橋上看著電車。喬治可以將胖子推到電車路徑上的軌道,殺死胖子,或者他可以不這樣做,讓五個人死去。
富特自己對電車問題的回應是,道德上合理的行為是駕駛殺死一名工人,從而挽救其他五人的生命。為了證明這一點的道德性,她區分了她所謂的消極和積極義務。從廣義上講,她將消極義務定義為不傷害他人的義務,將積極義務定義為積極做好事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是拯救生命。她認為,原則上,我們避免傷害的消極義務總是比我們的積極義務更為緊迫和重要,因此,為了履行積極義務而違反不傷害他人的消極義務是沒有道理的。幫助某人的義務。使用這種推理方式,富特的電車問題可以說是兩種消極義務之間的衝突。換句話說,電車的司機可以問以下問題:我的職責是不傷害一個人,還是不傷害五個人?富特認為,答案顯然是後者,因為它導致的傷害更小。
然而,在人行天橋場景中,我們面臨著消極義務和積極義務的衝突,即不傷害人行天橋上的胖子的消極義務和拯救軌道上五名工人生命的積極義務。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富特的理論:由於拯救五名工人的生命需要殺死人行天橋上的胖子,因此這樣做在道德上是不合理的。
戴口罩、打疫苗、強制隔離與封城避免病毒散播,到底什麼是消極義務?什麼是積極義務?很多朋友認為台灣人很怕死,因此自動升為三級的比比皆是,積極義務是做某事的責任,消極義務是不做某事的責任。
取消旅行聚餐、不去跑馬拉松、自動三級等等應該是消極義務。戴口罩、打疫苗等應該是積極義務。
牽涉到別人的死活的道德義務,似乎比較簡單,如果喬治自己是那個胖子,根本就沒有討論的空間,推胖子下去擋電車,跟胖子自己跳下去擋電車,兩者是完全不同的情況,所以千萬不要吃成可以擋電車的胖子,切記!
原文出自李忠憲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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