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期將「氣候變遷因應法」列為優先法案,但從修法內容刪除第 3 條「碳匯」之定義及內容,包含各團體之提案與版本,法律層次顯然皆未考量原住民族權利之差異。溫管法的修法關注形成的僅僅是「環境保育」與「經濟發展」的對立論述與折衷妥協,以森林、海洋、濕地為棲息的原住民族,在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雙重 壓力下,原住民族土地的「自然資源權;森林權、漁獵權、礦產權」提前被取消在各方的論述場域之外。
試問,脫離了原住民族土地/自決權的環境議題,真的能被討論清楚嗎?
當我們討論這些關於原住民族土地自然資源時,這些環團們所持的觀點,毋論是以「自然環境應負的責任」這種看似環境生態良善的角度,或是「環境是共同的資源」的資源觀,都將原住民族對其土地依存的權利拋棄;甚而這些環境倡議所主張的是將土地的權利分散,他們所定義的自然環境是共有的、公有的,是故「碳匯」(森林、海洋資源)是誰的並不重要,亦如當時「沒有人是局外人」所鼓吹眾人入局的動員概念,都是標準的環境生態意識公共利益與原住民族的衝突,當自然環境是大家的,資源就是國家的。人權與環境、社會公共,原住民族包裹在這「局」內;當我需要你時,我就將你納入這種價值系統內,全是局內人,當我不需要你時,原住民族則全部不在局。
被併入整體的動員策略成為一種以整體為分配的環境資源理論,依賴的是國家框架內萌發的環境意識和人道主義,而國家體系下架構所謂的原住民族不會被視為主權體,而是國家(統治)疆域下無異其他的「內部群體」。
原住民族運動與環境運動的差異
長期以來環境保護主義論者偶爾在青睞某種文化觀點,或為原住民族權利辯護時,因自身理念的中心訴求,使得他們可以忽視或擱置與這相互衝突的文化價值,只見容符合訴求的某些原住民族題材。此時原住民族權利與文化被置放在一種新穎的解釋。這樣的形象不論在台灣或世界各地,包括原住民在內的許多人,熱心的構築原住民作為一種環境主義者、保育主義者的形象,這已然是個誤會。
原住民運動是一種運動,且經常與環境運動有所合作,這往往讓人以為兩種運動屬於同一個場域,或者可以被等同視之,但這是對原運極大的誤解。
原運不是一種社會運動,其追求主權的特性,甚至不是一種政治運動,因為原運的基本立場是否定墾殖殖民國家的正當性,只是迫於現實不能採取激烈手段來推翻國家。
我們從這篇夷將拔路兒對其自身從事的原住民抗爭運動下的註解:「《原運》是被征服、統治的原住民族後裔,從族群集體苦痛中覺醒,以組織化的行動爭取歷史解釋權、傳統土地權並促進整體社會地位提昇與文化、族群 再認同的運動,而原運的最終目標乃是追求民族自決。━━夷將拔路兒」
原運之意義除了標註著殖民侵略事實,原運核心則是訴求「回復被外來者從土地上剝奪的權利」,如同 Will Kymilicka 解釋原住民族土地的抵抗運動為「他們要求控制自己的土地,取回被外來者從那片土地上趕走的權利。」可以看見所謂的原運與環境運動本質上的差別。
當眾人對我們喊到:「這片山林不屬於誰,是屬於我們每個人的,沒有人是局外人,島上任一個位置抬頭呼吸空氣也許沒什麼不一樣」,但他們明知從政治的角度卻有不同,例如「資本可以規避責任」,「不義佔有的殖民國家」也可成為分配資源的事實。
正因為原住民族運動並非理所當然的環境運動,故我們必須正視,氣候議題中所謂的自然環境、森林或其使用的「碳匯」專有詞,便是原住民所棲身之處,而我們與之共處至今直到殖民墾殖的侵占,法律將「碳匯」專有詞疊加在原住民族所主張的「土地權」之上,卻忽視其歷史成因。刪除碳匯(碳吸收,碳庫存),當溫管修法不管政院各黨版本或各倡議組織皆忽視原住民族在氣候變遷議題內的重要主體,換言之,等同政府及環團拋棄原住民族土地主權: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坐實國產化與公共資產化。
原住民族的土地及自然資源權
原住民族的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包含著「森林權、漁獵權、礦產權」,我們有權參與這塊土地上任何的資源運用決策。
以美國為例,政府所承認的部落主權(tribal sovereignty),特別是原住民族在保留區內的「資源管理權利」,同樣包括水權、漁獵權礦產權,以及森林權。另根據 RRI(2012)的調查,在 59 個開發中國家中,有九成左右的國家的原住民族擁有森林權中的進入權、採集權,以及管理權,有七成的國家對於政府徵收商業開發依法須履行法律同意程序、並進行補償,甚至有六成左右的國家原住民族擁有森林權(以致無期限),且擁有排除權和高度的否決權,只有四分之一的國家會允許土地讓渡權。
而台灣則與世界原權進程大相徑庭,國家幾乎佔有原住民族所有的土地,不僅國有化還不斷地透過公私有地定義不明的公營企業釋放大批土地。
所謂的淨零排放計量是建立在偷竊原住民族土地上
國民政府來台後「接收敵偽」,並沿襲日本舊制,由新設立的林務局接收台灣總督府農商局山林課的「全部業務及要存置林野土地」,這要存置林野就是現在我們所稱的「國有林地」。上述《林業雙月刊》的文章說明,國民政府為了「安置移民」並「扶植臺灣經濟發展」,開始有系統大量伐採國有林地上的天然林,撫育單一樹種的人工林,提供工業材,讓原住民可以利用的野生動植物資源驟減,衝擊原住民傳統生活。此外又修訂森林法,明定森林產物屬於國家財產,嚴格禁止私人採伐林木。對於世居山林的原住民而言,不僅祖居地遭到破壞,游耕的土地成為國有林班地,依循過往的生活方式成入罪的罪犯。
用林務局的統計數據來說明:
- 台灣島總面積約 360 萬公頃
- 台灣島林地總面積約為 199.3 萬公頃(佔總面積約 55%)
- 台灣島國有林地面積約為 184.9 萬公頃(佔全島林地總面積約 92.8%)
也就是說,大部分(本來是原住民傳統領域的)山地都變成國有林地了。爾後,2017 年的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更加大原住民土地的權利限縮,如今溫管法修法亦毫不在乎的把原住民傳統領域視作既有國有林地,以國有林地森林之碳匯,作為「我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報告之「碳移除量」,作為實現台灣淨零排放、碳中和之計算依據,無視其背後的不義。
溫管修法的環境殖民主義
台灣受打壓的特殊國際處境,促使台灣有急於拓展更大國際空間的壓力,因此想方設法的參與國際主流議題,自然也將氣候議題列為國家重大政策,過去一直不作為台灣社會主流討論的抵換權、碳市場議題,在美中長期的貿易、人權、地緣政治對抗下,意外達成兩國協議,使得此次的 COP26 躍上國際爭相投入的政治行動。而邊緣的台灣,完全沒有不跟上國際趨勢的理由,但卻從修法之初就已經在實踐歷史不正義了。
過去原住民族土地被清帝國、日本帝國、中華民國政府殖民迄今,今年溫管法將在立法院審議,政府也大動作宣示溫管法修正勢在必行,是否再次迫使原住民族土地再次被環境主義殖民,成為公共的環境,中華民國政權的自然資源,而非台灣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並被有錢的公司或政府購買,不僅用於生產開發,現今還能替特定產業開了「漂綠」(greenwashing)或濫用碳資產的便門,不義由此而生。台灣在淨零的路徑中,除了必須做到碳排責任分配公平,更需將原住民的氣候變遷的轉型正義作為其社會公正的前提。
去年底剛落幕的《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通過之《格拉斯哥氣候協定》(GCP),其中巴黎協定締約國大會 CMA3 GCP 決定第 38/93 條;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締約國大會 COP26 GCP 決定第 21/38 條都指出原住民與氣候治理的重要性。例如 CMA3 GCP 第 38 點,強調森林等自然生態系統作為碳匯(庫)的重要性;第 9 條提及保護自然系統(含森林)的碳匯與其生態功能對支持原住民族與地方社群生計的重要。
在此次大會也提出「森林復育基金」議案,但將重點放在開發中國家的碳中和輔導,為此,於大會發表宣言的慢食協會(Slow Food)就指出,這筆錢理當交到原住民族手中,因為原住民族是森林的最佳守護者。但回頭看此次台灣為追從氣候變遷大會討論提出修法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草案公告,不僅取消第 3 條「碳匯」的解釋內容,從草案本文來看也未有原住民族可置喙的餘地。
這次修法,眾組織為儘速加入國際碳價碳交易市場機制的行列,閉上眼忽視原住民因法律行政離開土地的歷史傷害,忽視原住民族復返土地實踐山林自然的「歷史累積」,主流社會捧著高排碳高汙染產業的喊它「護國神山」,卻抹去原住民為了台灣經濟多年來的「公共犧牲」,頓時氣候變遷法變成一套以殖民國家利益為核心考量的「經濟發展碳排折衷法」,台灣接軌國際的「碳金錢遊戲」。
原住民族在世界碳價趨勢下,什麼污染都沒作,更什麼也沒得,卻在氣候變遷下受害最深,若忽視原住民族土地權與自然資源權的修法,我們在推動的便是實實在在的「環境殖民主義」。
台灣的經濟發展與環境能走到今天,國家與企業沒有資格既花錢買汙染,還讓有錢的企業可以用金錢解套,從污染名聲中解脫,卻又抹除原住民族在經濟發展中所遭受的環境風險,此次《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法,必需反映原住民的歷史累積碳貢獻以及未來逐年增加的碳貢獻,和整體發展所受的公共犧牲,溫管法不僅不能刪除碳匯規定外,還需承認原住民的歷史與逐年碳貢獻的重要地位,並反映為氣候基金交予原住民族,這才是台灣灣面對多年來為台灣所做的公共犧牲基本的「氣候轉型正義」態度,希冀本次溫管法修法能正視:碳匯使用的土地正與原住民傳統領域完全重疊。修法應納入原住民族條款,並順應《格拉斯哥氣候協定》立法成立原住民族氣候變遷基金,台灣政府的轉型正義口號才能真正落實,而非淪入環境主義再次對原住民族土地的殖民,陷台灣人民於不義。
本文為原住民族氣候變遷聯盟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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