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傅姓女子操作砂輪機研磨磁磚時,使用錯誤砂輪片,導致碎片噴飛誤傷蘇姓男子左眼。高院認為林姓女雇主教育訓練不足也有過失,日前判處林女 4 月徒刑、傅女 5 月徒刑定讞。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傅姓女子民國 105 年 3 月間在新北市一家磁磚加工廠研磨磁磚毛邊,未使用專用砂輪片,而是將水磨片與切鐵磨片相黏組成的組合砂輪片安裝於砂輪機使用。
傅姓女子研磨磁磚毛邊時,蘇姓男子剛好進入廠區欲協助出貨,詎料因組合砂輪片無法承受高速轉動而破裂,碎片噴飛刺入蘇男左眼,導致蘇男左眼視力嚴重減損,已達重傷害程度。
傅姓女子與林姓女雇主均被依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害罪起訴,林女辯稱公司都有資深員工教導新員工使用砂輪機,雇主不可能時時監看員工的動作;傅女則堅稱沒有拿錯砂輪片,否認過失。
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林女 4 月徒刑、傅女 5 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1000 元折算一日。
案經上訴,高院承審合議庭傳訊多名工廠員工,認為林女放任傅女自行學習使用砂輪機,也未對傅女使用砂輪機的情形進行監督與考核,讓傅女誤用組合砂輪片,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不足。
合議庭認為,傅姓女子誤用的組合砂輪片厚度較正常砂輪片明顯輕薄,如果林姓女雇主提供必要的砂輪機教育訓練,本件意外不會發生,認為林女、傅女都有責任,一審量刑允當,駁回上訴定讞。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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