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影前副董事長莊婉均被控挪用中影 7 億多元,遭判刑定讞。檢方查出,中影潘姓前財務部協理涉製作假憑證等協助莊女挪錢,一審判 4 年徒刑。二審日前仍判 4 年徒刑,還可上訴。
這起案件,源於莊婉均被控於西元 2016 年 5 月至同年 9 月擔任中影副董事長期間,利用保管中影公司及時任中影董事長蔡正元的大小章機會,挪用中影資金新台幣 7 億多元,投資醫院開發案及台中棒球場經營管理企劃案,遭中影提告。
莊婉均涉多罪,被判刑定讞入監服刑,應執行 8 年 6 月。
案件在高院審理期間,台灣高檢署檢察官認為時任莊女下屬的潘姓財務人員,處理莊女給的便條去提錢,並涉製作假憑證向銀行質押 6 億元,使莊女得以挪用 7 億多元,有犯罪嫌疑,但未被追訴,向台北地檢署告發。北檢偵辦後,依違反銀行法、偽造文書等罪起訴。
一審審酌,潘姓前財務部協理未能盡忠職守、誠信任事,反利用職務上機會侵占公司款項,造成公司損失,影響金融交易秩序,且犯後推諉卸責,試圖掩飾犯行。
一審指出,潘姓前財務部協理是依照共犯莊婉均指示,從事此件犯行,分工角色與犯罪參與情節,明顯較莊婉均輕微,且未從中獲取犯罪所得,依違反銀行法、偽造文書等罪,判處 4 年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日前認定原審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仍判潘姓前財務部協理 4 年徒刑,還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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