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加班定義及補償方式等,例如明定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的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2年。
三讀通過條文也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算的限制或必要範圍內的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的獎勵。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3 月 31 日併案審查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考試院提案說明指出,這次修法重點,包括修正加班定義及補償方式,增訂實施輪班、輪休制度的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公務人員,及一般機關待命執行職務公務人員的加班補償,應予適當評價,並依評價的級距及下限訂定換算基準等條文。
委員會討論時,有部分條文保留,經朝野黨團協商後,仍無法取得共識;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經表決,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修正動議。
三讀條文明定,實施輪班、輪休制度的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的加班補償,應考量加班的性質、強度、密度、時段等因素,以符合一般社會通念的合理執行職務對價及保障公務人員健康權的原則下,予以適當評價,並依加班補償評價的級距與下限,訂定換算基準,核給加班費、補休假。各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待命時數的加班補償,亦同。
三讀通過條文也規定,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的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2年。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的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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