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因不滿某律師事務所處理案件方式,去年 12 月起每天下班時間到事務所前舉牌抗議,超過半年,被警方依社維法移送。台北地院認為林男言論受言論自由保障,裁定不罰。
裁定指出,林男委託某律師事務所處理交付審判案件,經法院裁定駁回確定後,林男認為律師事務所仍有義務處理他的案件,去年 12 月起開始,除例假日外,每天下午 5 時到律師事務所所在大樓出入口前舉牌抗議,直到今年 6 月。
律師事務所具狀向台北市中正一警分局舉報林男有滋擾公共場所的情形,警方檢視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後,認為林男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8 條第 2 款藉端滋擾之行為,移送台北地方法院。
台北地方法院指出,言論及請願等表意自由乃憲法第 11 條、第 16 條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人民在任何場所行使言論自由或請願權,既帶有表意溝通的性質,本難避免對場所原來秩序產生一定影響。
北院表示,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09 號解釋意旨,人民的自由權利雖然可以因為維持社會秩序的需要加以限制,但仍須合於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的程度,才不致過度侵害憲法所保障的人民自由權利。
北院認為,林男到律師事務所所在大樓出入口前舉牌抗議,遇到人車經過都會刻意讓開,也沒有喧嘩、喊叫、阻擋他人行動或其他暴力、攻擊的舉動,其手段尚屬平和,不構成社維法藉端滋擾,裁定不罰。全案可抗告。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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