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這句話充滿正能量,勉勵犯錯的人要痛定思痛、不可氣餒;奇怪我在句尾卻用了個問號,老糊塗了嗎?
兩天前,在監察院的「內政與少數民族委員會」上,經過一番唇槍舌戰,通過了我與另一位新進委員所提出的一個案子,主旨是糾正內政部修法延宕、行政怠惰。監察權主要包括糾舉、彈劾、糾正三權,前兩項都是針對官員個人違法失職的舉發,糾正則是以政府機關的施政缺失為對象。這件糾正案固然只是「人類的一小步」(或許有些膨風),卻是我「個人的一大步」,因為這是本尖尾任職半年多以來,所完成的第一個糾正案。
老實說,該案案情並不撲朔迷離,也不是內政部有什麽暗黑勢力,只是最後竟然搞到監察院糾正,值得記取教訓。話說 2010 年有位蔡先生打算參加該年的新北市議員選舉,函詢中選會他有沒有符合資格。為何有此一問,因為他在 12 年前犯了「預備行賄罪」被判刑確定,之後就逃亡到中國,直到「行刑權罹於時效」不能再執行,才重回台灣。但回來並不是打算韜光養晦、修身養性,正相反,是為了想再一次大展鴻圖、為民喉舌,所以需要確認參選資格。
當初因為選舉行為不法被宣判出局,如今又發願出馬參選,不知道算不算「在哪裡跌倒,就在那裡爬起」?如果蔡先生的申請被拒,今天就沒有這個案子,我們也很難說這句話有什麽問題;但世事難料,蔡先生卻收到了主管選務的中選會回答:YES,理由照抄如下:「不因不得再執行刑罰而認不得再登記為參選人」(中選會很會繞口令,看不懂不怪你,白話文就是:「照准」。)頭過身就過,蔡先生接下來一路過關斬將,順利當選,徹底從選舉「爬了起來」。
我們也不能全怪中選會的委員們,想必他們頭一回遇到這種狀況,翻出相關的〈選罷法〉第 26 條一看,除了已遂的內亂外患罪、貪污罪、賄選罪等是一旦判定就終身不得再參選,其他的有罪判決都沒有列入所謂「消極條件」之列,也就是不致於終身喪失參選資格,除非是罪刑「未經執行或執行未畢」,也就是還在執行前或執行中的罪犯;但「罹於時效」既非執行前、也非執行中,而是刑期消滅了,怎麽辦?只好算他贏吧。另一方面,相對於中選會處理選舉事務,內政部是上層的選政機關,負責處理選舉政策,所以中選會做出決議後,立即函請內政部儘速修法、彌補漏洞,而內政部也滿口答應,可是轉頭就忘。
光陰似箭,蔡議員四年任期一幌而過,2014 年再次登記要拼連任。這次中選會駕輕就熟,馬上核准,因為四年來內政部沒有任何動作,法條也沒有任何改變,有何理由昨非今是呢?我猜想有些委員可能暗中祈禱蔡先生選輸,可以減少爭議。但是,他又高票當選了!
蔡先生一再得逞,政府卻束手無策,不出所料,社會輿論譁然;逼得內政部民政司司長公開表示,這樣明明是鑽法律漏洞,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內政部一定會馬上處理。這次是講真的,因為不出一個月,民政司大動干戈,召集行政院綜合業務處、中選會法政處、法務部、以及內政部其他大小單位,集體研商,共同決定把「預備賄選」與「賄選」同罪,處以最嚴厲的終身不得參選。
但是好事多磨,這個決議一送到部長陳威仁手上,就像騎上了白海豚會轉彎,部長大筆一揮:「請通盤檢討時再研議。」我對陳部長的解讀是:〈選罷法〉裡其他疑難雜症還很多啊,大家為何放著不管,單挑這一條的毛病,難道是與蔡先生有仇嗎?部長開口、下屬閉嘴,這是我們的政治倫理。俟 2015年初,內政部固然又邀集相關部會研商,這回大家卻認為「預備賄選」不能當成「賄選」辦,否定了一年前對蔡不利的決議。不過很巧:這次翻案來自一個新的受邀單位 ─ 新北市議會,至於內政部為什麽突然把蔡議員的「老東家」請來?留給大家去遐想。
又一年後政黨輪替,應該沒有理由再包庇「白皮藍骨」的蔡先生,唯內政部長是葉俊榮,據說他凡事要先做「有溫度的溝通」才能決定,婦聯會案如此、管案也如此,於是本案兩年來不動如山,大概溫度升不上來之故。一直拖到我們的調查報告在上月出爐,也或許是拖到葉部長轉任教育部之後,內政部才把〈選罷法〉第26條的修正法案提交行政院,這已經到了蔡先生面臨三度三關的時候了。至於該法案何時可以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天曉得;只能期待這次監察院對內政部的糾正,能提醒中選會不要再拘泥於法條文字,而能依據法律的意旨與目的,全力維護選賢與能的公平選舉制度。
一個民主社會總會有想法不同的人,有些守法、有些玩法,有些願打服輸、有些跑給你抓,抓不到是你的事,就像蔡先生一樣。再說我們的法律不是上帝親手賜下的,疏漏之處在所難免,所以主管機關一時失算、為人所趁,不該苛責。
問題在於,本案案發至今事隔八年了,政府「亡羊」而不「補牢」,對有人自始惡意規避法律制裁、大搖大擺挑釁選舉制度,若主管機關仍然一付「無感」,能不究責嗎?
我們尤其痛恨的是蔡先生以中國為亡命之地,卻把自己生長的家鄉,當做任性撒野的地方。自 1990年代中國霸權崛起以來,在國際政治上台灣僅存的超前強項就是民主法治體制,蔡先生逃亡中國又回台參選的舉動,形同顛覆台灣的法治在先、嘲弄台灣的民主在後、而且毫不掩飾地上演在台灣的敵人眼前,是可忍孰不可忍。對我來說,有些人在哪裡跌倒,最好永遠爬不起來。
哦,對了,蔡先生最近當上台北某地檢署的「榮譽觀護人」,風光接受法務部次長與高檢署檢察長親自頒獎與合照。一個曾經畏罪潛逃的人,被推崇來輔導眾多乖乖服刑完畢的更生人,這應該又是「在哪裡跌倒,從那裡爬起」的最佳典範。看來我的下一個糾正案,已經迫不及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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