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檢察事務官符合規定可轉任檢察官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規定曾實際擔任檢察事務官職務6年以上,工作表現優良,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納入檢察官任用範圍。鑑於台灣司法官的任用主要經由考試取才,為多方延攬具社會歷練及有豐富法律實務經驗的人員成為檢察官,回應社會對司法官多元晉用的期待,民進黨立委周春米等人擬具「法官法第 87 條及第 88 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曾實際擔任檢察事務官職務6年以上,工作表現優良,並經律師考試及格者,得經遴選擔任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