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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

通姦罪單獨對配偶撤告違憲 大法官:違反平等權

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規定,通姦罪被害配偶可撤回對配偶的告訴,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 791 號解釋,認此規定有違憲法保障的平等權,且通姦罪已違憲,此規定失所依附,即日起失效。現行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書規定,通姦罪部分,對配偶撤回告訴,效力不及相姦人。

大法官宣示刑法通姦罪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 791 號解釋,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規定違憲,立即失效。2002 年司法院釋字第 554 號解釋,曾對刑法通姦罪做出合憲解釋。但包括台灣苗栗地方法院陳姓法官共 10 多名法官及1名林姓男子認為通姦罪有違憲疑義,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於今年 3 月間進行言詞辯論後,下午在憲法法庭宣示釋憲結果。

通姦罪是否違憲 大法官5/29宣示解釋

刑法通姦罪是否除罪化,司法院大法官3月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後,今天公告5月 29 日下午4時於憲法法庭宣示解釋,網站同步直播。刑法第 239 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台灣苗栗地方法院陳姓法官日前承辦妨害婚姻案件,認為通姦罪有違憲疑義,向大法官聲請釋憲。